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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09-08-04点击数:

为了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注 册

第一条 凡经我院录取的函授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向院继续教育中心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函授生应按“开学通知”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例附医院证明,事假附单位证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对已注册函授生,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招生报名登记表、奖励与处分、成绩登记表、毕业鉴定及毕业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中心成人教育部管理,函授生毕业或退学时,学校留下必要的存根,其它交函授主管单位存档。

第二章 成 绩 考 核

第五条 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考试课程采用百分记分制,实验课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级记分制。各门课程均须对函授生听课、作业和测验等记载平时成绩,期末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成绩的综合评定,以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以平时成绩为辅(考勤20%,作业占20%)。

第七条 函授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学习各门课程。其它学校所发的单科合格证明,一般不作为在本校学习合格的依据。

第八条 函授生必须认真参加面授、辅导等集中教学活动,按时完成作业。对不能参加集中教学活动或缺交作业的,其课程平时成绩所缺部分以零分计。

第九条 函授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按补者60分或合格记在“补考”栏内。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者,须事前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中心签署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与补考函授生一起参加考试。已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者不及格的课程尚未补考以及已经缓考的课程尚未考试的,均不得再申请缓考。擅自缺考的函授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一学年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凡考试舞弊的函授生(包括协同舞弊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舞弊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舞弊情节严重的应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函授生每个学期的成绩和奖励、处分情况,要及时通知本人,必要时可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请 假

第十二条 函授生要按期到本人所在系注册,按时参加各项学习活动。一般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经班主任批准,否则,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函授生因请假造成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缺考,又不能按正常进度参加补考者,视情况分别作休学、留级或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函授生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必须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它原因要休学者,由本人填写学籍科统一印制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中心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休学的函授生,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体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五条 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向继续教育中心成人教育部提出复学申请,连同休学证明一并报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后,方能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复学,并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申请复学的函授生,如无可衔接班级,视其具体情况,转为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五章 升留级和退学

第十八条 函授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函授生经过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如无低年级可留,作休学处理。函授生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函授生因故难以坚持长期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退学。退学的函授生,已学完一年以上的课程,并有考核成绩,经本人申请,发给相应年级的结业证书。退学的函授,不保留学籍,也不能复学。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函授生工作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时,应及时向继续教育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一般不办理函授生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转入转出系签署意见,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后,方能转专业。文理科专业不得互转。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学院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毕业、结业学生在离校前要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电子采像,以供毕业生信息网上查询,逾期学院不再安排采像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毕业时,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参加结业后补考。结业后补考一年两次,学生可在每年3月或10月上旬向继续教育中心成人教育部提出申请,参加每年由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外教学点的函授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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