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如下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暂行规定》,我院是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进行。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通过学习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的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
3、依据《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原则,规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各学科的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平均须在75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好以上;
4、根据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河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由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学习期间,有三门以上课程 (含三门)不及格者。
3、学习期间,受到学院或任职单位行政处分者;
4、考试、考查作弊者;
5、外语统考成绩不及格者。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首先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后交给学院继续教育中心,由继续教育中心对申请者的成绩和任职单位的政治鉴定进行审查,报学院审核;
2、通过河北省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继续教育中心向学院提出经审核和考试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名单;
4、院学位委员会对获得者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和毕业时间一致。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科学习成绩一律以我院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各科结业成绩为准。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自校院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防灾科技学院继续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