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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09-02-20点击数:

为保证教学质量,加强对函授站(教学点)的管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函授站(教学点)是学院对函授生进行教学面授与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其业务上接受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点)单位的领导,在工作上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函授站(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贯彻国宾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学院和设站(点)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院认真、严格组织教学。

第二章 函授站(教学点)的设置

第三条 学院在建立函授站(教学点)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学院建立函授站(教学点)的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业务部门。

(二)根据系统或者地方人才培养要求和学院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部、中国地震局、省教育厅和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批准招生的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教学点)。

(三)函授站(教学点)设置的数目应同学院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应设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院、普通或者成人中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等单位。

(四) 在开办函授站(教学点)时,由继续教育中心主持到拟设站(点)单位的教学及管理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合格后方可与该单位洽谈联合办班的各项事宜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四条 设置函授站(教学点)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者隔年报考的生源(原则上保证届就读生源数不低于40人)。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配备合格的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者筹集函授站(教学点)经费。

(六)能提供合适函授生学习过程的住宿、饮食、卫生等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院和设站(点)单位同意联合办学后,由继续教育中心和设站(点)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与设站(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的专业、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等。

(三)设站(点)的地点和办学条件。

(四)学费收取标准、办法、分配比例和其它费用(教材费等)的收取约定。

(五)履行协议的期限。

(六)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点)的内容。

第六条 建立函授站(点)必须由设站单位如实地填写《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审核登记表》、《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申报表》,经函授站所在地、市教育局和学院同意盖章后,到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站(点)单位须将函授站(点)的负责人员及工作人员名单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原则上函授站(点)负责人由设站单位提名,并与学院协调确定。

第三章 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的职责

第八条 学院对函授站(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和学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导学习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敦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负责编制招生计划,制定、修订教学计划,按上级有关精神审核各函授站(教学点)的招生宣传材料。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函授站(教学点)的教材组织审核。

(四)对函授站(教学点)聘任的任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批,并在设站单位配合上对教师进行经常性的抽查。

(五)定期对函授站(教学点)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实验实习设备、教学秩序、规章制度、办学条件、教师教学情况、学生作业情况、考试考查纪律、日常管理水平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六)在每学年初,安排协调报到、缴费、注册工作,做好休、复学、转学审批等学籍管理工作。

(七)每年召开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工作会议,通报学院的最新情况,传达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安排工作,交流经验,培训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函授站(教学点)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表彰办法另定)。

(九)适时对函授站(教学点)进行评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的函授站(教学点)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无改进的函授站(教学点)予以撤销;对工作不负责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由函授站(教学点)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十)负责对合作办学函授站(教学点)各专业抽考课的统一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登分及成绩反馈等工作。

(十一)考试期间派巡考人员到函授站(教学点)巡视,以严格考风考纪、监控考场秩序。

(十二)按联合办学协议核算、催促函授站(教学点)按时上缴学费、比例分成费、录取费等。

(十三)负责毕业生的电子图象采集、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证书的验印、发放,毕业生档案等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三好学生和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的审定工作。

第九条 函授站(点)的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对函授站(教学点)管理的要求,进行机构设置,并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1.函授站(教学点)所在单位应设专门机构,负责站(点)的全面工作,函授站(教学点)应配备负责人1名,专职管理人员1名。

2.函授站(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建站协议,执行学院的有关制度,配合学院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管理和学员的日常管理。

3.建立健全后勤、教学、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按学院要求定期汇报工作,反映意见建议。

5.负责站(点)各类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定期对本站(点)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院对本站(点)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二)认真完成学院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招生及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的生源预测情况协助学院做好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有条件的应组织考前复习和辅导)工作。

2.根据学院新生录取名册按专业编班,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手续,上报新生入学注册表。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学院的安排,及时办理学员的报到、注册、升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奖励、处分等工作

3.根据学院《兼职班主任聘任办法》聘请班主任。

4.组织开学。向新生转发《防灾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手册》,公布教学计划,组织学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学习《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成绩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

5.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学员的毕业鉴定和评先的工作。

6.按学院要求,转发学员的有关证件(学员证、毕业证书等)和毕业生档案。

(三)认真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安排和考试安排,组织学员集中学习和结业考试,认真记录教学日志、考勤,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员及时进行教育。

对学院安排的教学和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必须征得学院教学部门的同意。

3.必须根据学院的教学计划做好教学前的准备工作,负责为本站(点)聘任主讲及辅导教师,填写主讲教师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原件上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进行任教资格审查。

4.依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进程及课表,并于开学初上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5.及时向继续教育中心反馈由学院方面派出的主讲教师教学方面的基本情况。组织所有任课教师填写《教学日志》,并将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建立教师档案,并存档。

6.负责对教学进程和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

7.保存好教学资料,包括教师聘任登记表(复印件)、学生作业成绩登记表、教学安排课表、学生成绩表(复印件)等。

8.认真抓好各个教学环节,如听课、考勤、作业、考试、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学期教学结束时要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上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9.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接受学院对函授站(教学点)有关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检查和抽考。

(四)维护管理好教学场所,具体要求如下:

1.向学生提供安静、安全、整洁、优雅、通风透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场所,维护好教学秩序。

2.设置必要的电教设备和实验设备。

(五)财务管理

1.做好站(点)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2.严格按学院统一的收费标准收取学员学费,并按联合办学协议分成比例及时上缴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加收其它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防灾科技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 防灾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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