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函授教学是以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为主,是由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一系列教学环节所组成的,为了保证函授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函授教学过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面授
第二条 面授课采取集中面授形式,面授时任课教师应讲清难点,突出重点,讲清基本概念。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充分考虑函授生的特点,认真备课,并按时到函授站面授,不得自行请他人代课,如确需变动,需经继续教育中心方可调整。
第四条 函授生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面授时,因持单位证明向函授站请假,事后补假一律无效,一学期内函授生无故不参加面授1/3学时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考查)。
第五条 继续教育中心及各系部应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纪律,严格考勤。
第三章 自学、作业
第六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要按照任课教师的教学要求、自学进度钻研教材,做好学习笔记,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中心、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函授生自学检查,定期收取作业。
第八条 函授生必须完成平时练习和阶段测验。平时练习是函授生学完每章后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相关内容。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对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取消本门课的考试资格。
第十条 作业是函授教学平时成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可按期末总评成绩的20%记入期末总评成绩。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批改评定后于考试前报继续教育中心。
第四章 实验(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遵守《防灾科技学院成人教育教学实验、实习暂行规定》。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课程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遵守《考试制度》和考场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防灾学院成人教育毕业论文实施细则》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五条 学生可结合本单位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建设项目进行毕业设计,于毕业设计前的面授期间向指导教师申报所选课题,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无法结合本单位项目进行毕业设计的,由继续教育中心和相关系(部)指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书及进度要求在本单位或学院指定地点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毕业答辩。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成绩记入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