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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作者:时间:2018-01-04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自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或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报学院批准,可以解除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达半年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半年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考察确认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违纪事件中的主要参与者;

(六)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组织和煽动闹事的,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的,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财产价值低于5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次作案或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的,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牌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赌资数额较大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策划、召集他人打架、群殴或使用器具打架的,从重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或挑唆怂恿,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参与打架人员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不道德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涂写污秽语言、污秽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阅读、传播、复制、制作不健康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对学生加重处分。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核备案;

(三)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校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应当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因找不到受处分学生而出现送达困难的,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作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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