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工作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防灾科技学院,英文名称:Institute of Disaster Prevention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地震局
第四条 办学性质:国家部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院校国标代码:11775。
第五条 防灾科技学院是国内仅有的以防灾减灾救灾高等教育为主,涵盖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和经济学等五个学科门类。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高起本层次有土木工程、会计学专业;专升本层次有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在继续教育学院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日常工作,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招生工作部署;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编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工作;对录取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完成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内的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学校行业办学的特点,综合考虑生源质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报名人数等因素,在参考往年招生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学校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教育面向河北和甘肃招生,业余教育面向河北招生,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及收费标准通过冀甘两省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即进档考生按志愿优先方式,依次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未完成招生计划,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不予录取;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要求退档。
第十四条 关于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的相关事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相应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如遇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我校和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录取结果由各省(市、区)统一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函授(业余)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阶段以上学历(学信网学历审核通过)。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函授(业余)高中起点升本科,考生必须具有高中阶段学历。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先进行网上报名,选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后,方为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入学考试报名。按照网报时提示的成考考试时间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报名考试的具体时间及有关问题可向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公室和当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部门咨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收费标准的规定,学费标准为函授文科类700元/生·年,函授理科类900元/生·年,业余文科类900元/生·年,业余理科类1100元/生·年。若物价管理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毕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网上注册),对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本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招生联系方式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大街465号
邮 编:065201
电 话:010-61590212
传 真:010-61590212
电子邮件:fzxyjjzx@126.com
网 址:https://jjxy.cidp.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不预测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正式承诺。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章程不同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防灾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