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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程

作者:时间:2024-08-12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管理、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材管理、教学文件管理和教学研究等。

二、教学计划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各系组织制订,系主任签字,继续教育中心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调整时,需要事先征得继续教育中心同意,并将修改意见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成人教学计划根据《防灾科技学院教学计划制订办法(试行)》制定。教学计划要充分考虑成人学生在职、业余、自学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

第六条 课程设置要充分体现素质教育,本着突出主干课程,强化专业课的原则,科学地设置课程。课程内容要及时反映现代科学发展新成果、新成就、保证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的先进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教学环节应包括授课、作业、辅导、答疑、自学、实验、实习、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等。函授教学环节实行“预习—面授—自学—考试”的程序。

三、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八条 教学大纲是编写、选订教材的依据,是实施教学的依据,是考试命题的依据。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要根据本门课程在总的培养目标和规格中的地位与作用,结合成人教学特点,编制出科学、规范的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课程说明、教学目的、各章节的知识范围、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与教学建议、教学时数分配,根据教学内容,提出要求学生掌握的程度,以及讲授、自学、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学时分配情况。

第十条 教学大纲由各系组织相应专业进行制订和修订,由系主任负责审核,也可直接选用国家统一颁发的成人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改变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 教材是教学的重要资料。各专业要优先选用国家规划、省部级规划和推荐的教材。确无适用教材的,可根据教学大纲进行编写。自编教材要严格履行手续并报继续教育中心和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教材一经确定,任课教师要确保认真使用,并保持相对稳定。严禁随意更换教材。如确需要更换,须事先经任课专业主任和系主任同意签字,提前半年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

四、面授

第十四条 面授是函授教育的重要环节,各教学单位(函授站、教学点)要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选聘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辅导、答疑、实验和指导毕业论文等(详见《防灾科技学院成人教育教师选聘及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函授站、教学点,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落实学生参加面授、实验、实习、考核、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所需要的场所和教学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函授教学每学年至少集中面授2次,授课时数不少于250学时(42天)。

第十八条 面授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确定的重点和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函授站、教学点)要严格面授期间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对学生的考勤,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五、自学、作业

第二十条 自学是函授教育的主要环节。学生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自学。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教学、安排指导学生的自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函授学生要按照教学大纲和《自学指导书》或者任课教师提出的《自学进程表》要求,制定自学计划。按每周不少于20 学时安排,认真预习、复习、完成作业。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不少于6学时,每学期交寄作业的次数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

六、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在教学过程中占有重要位置,凡是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要求安排辅导、答疑。

第二十四条 辅导、答疑由任课教师担任。函授生通过各种通信方式提出的问题,教师应在认真思考的基础上及时给予解答。

七、实验、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习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训练基本技能的重要环节。凡教学计划中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实验、实习的单位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实习。每个实验、实习项目要按要求达到规定的时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实验、实习按照各实验、实习场所的各项要求进行。

八、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九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

九、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指导教师由教学单位选派,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文科不超过10名,理科不超过8名。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教学单位要组织论文答辩。

十、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 成人教育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照《防灾科技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学士学位。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防灾科技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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